综合素质之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0-04-10责任编辑:zhaojingjing

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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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根本法与基本法

根本法也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普通法也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为普通法。

考点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受理)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济: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上级主管机关受理)

(2)其他救济: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3、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 ,在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一般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种。

考点三、原则方针类法规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14】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义务教育法22】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未成年保护法53】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54】

5、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焦法、客观公正、客观、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

考点四、承担责任类法规

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3】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法75】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考点五、负责部门类法规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31】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39】

考点六、特殊要求类

1.教育活动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8】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12】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26】

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3】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

5.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24】

6.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注。

7.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义务教育法31】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巳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38】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39】

11.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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